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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海淀凱文學校 編輯:佚名
2021年北京海淀區凱文學校公布了最新的招生章程,通過章程,家長們可以了解北京海淀凱文學校的性質、辦學層次、辦學規模、招生對象、學習期限等詳情。有申請學校的意向,可以重點參考一下信息:
**章 總則
**條 學校名稱:北京海淀凱文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條 學校性質:經海淀區教育委員會批準,由北京凱文智信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出資興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實施學歷教育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學校宗旨: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對教育的全面領導,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牢固樹立依法辦事、尊重章程、法律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學校依法辦學,教師依法執教,社會依法支持和參與學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學校改革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全面提高學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本校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杏石口路65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初級、中級、高級
辦學類型: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
第七條 辦學內容: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
第八條 辦學規模:60(個班)。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6-12歲適齡兒童,13-15歲少年,16-18歲少年,學習期限為1-12年級,教學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學校黨建**
第十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本單位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本單位應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明確黨的**機構,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人員,保障黨組織的**經費。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具備條件的要單獨建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通過聯合組建、**組建等形式建立黨組織。
第十一條 黨組織是黨在民辦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導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十二條 黨組織設書記1名。符合條件的黨員出資人、董事長、校長擔任黨組織書記,并應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對未進入學校管理層的黨組織書記進行調整。適當提高黨組織班子成員與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交叉任職比例。黨組織黨員人數7人以上應設立黨的組織委員會。
第十三條 黨組織參與學校重大決策,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和德育**的事項,由黨組織研究決定。黨組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進行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學校設立的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黨組織**和自身建設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學校注冊資本數額及來源
第十五條 學校辦學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資金性質:學校的舉辦者北京凱文智信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貨幣2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出資。所出資金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第十七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收取學費。
第四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 向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報請設立學校的申請和方案;
(二) 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推薦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 制定學校章程;
(四) 了解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 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決定學校重大事宜;
(六)學校終止后,依法進行學校剩余財產的清算。
(七) 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學校的債務。在學校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八) 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
第五章 學校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確定決策機構負責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長;
(三)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計劃;
(五)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 批準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八)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事宜;
(九) 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決策機構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決策機構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構負責人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
第二十三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決策機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并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由學校決策機構聘任,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校長任期每屆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 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除校長外的其他**人員,并實施獎懲;
(四) 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育教學質量;
(五) 合理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六) 定期向決策機構報告學校**和學校財務狀況;
(七) 行使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1人。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有舉辦者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單位董事、校長(或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學校財務;
(二) 對學校董事、校長(或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學校董事、校長(或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其他法定職權。
(五)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章 教師、其他**人員以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與教師和其他**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并對教師和其他**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及學校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學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學校章程應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送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校變更登記事項,應經過決策機構同意,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同時向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海淀區教育委員會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終止辦學的;
(五)生源不足,資金無法維持學校正常運轉的;
(六)舉辦者提出終止申請。
第三十九條 學校自行終止辦學,應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意見,報請審批機關審查同意。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學校財產進行清算,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依據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清算結束后,學校將清算報告報審批機關批準,注銷辦學許可證,然后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學校登記,公告學校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21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登記事項以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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